学术争鸣与公权力:科学讨论的边界在哪里
学术争鸣与公权力:科学讨论的边界在哪里
孙作东
说明:本文为理论思辨评论,结合近期公开警情通报展开法理思辨,不替代司法裁判,案件事实以官方正式通报为准,观点仅供读者独立思考。
近期上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,两名网络科普博主被依法刑事拘留,通报指出二人在无事实依据情况下,编造传播“院士窃取他人科研成果”相关谣言,博取流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这件事,把一个现实问题摆在大众面前:学术层面的成果归属争议,与法律意义上的捏造诽谤,二者的边界究竟该如何划分?
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国根本制度原则。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,重在把握方向、统筹大局、营造环境、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,是宏观引领和制度保障,并非对每一个具体学术观点直接判定是非。
人类科学发展的历程反复证明:学术观点的对错,应当交由科学共同体通过同行评议、实验验证、公开辩论去甄别。司法工作人员精通法律程序,但并不掌握各细分学科的专业知识——一个学术假说能否成立、一段科研史实如何评价,属于高度专业的科学问题。
近代史上著名的斯科普斯审判(猴子审判)留下了深刻启示:当法庭介入科学观点的争议,用司法裁决去裁判学术是非,往往会阻滞理性讨论的空间。类似的历史教训并非只存在于异国他乡。公权力可以惩处违法的行为,但不宜充当学术观点的裁判者。
这里必须厘清一组极易混淆的概念:学术讨论中质疑“剽窃、侵占科研成果”,和法律上的捏造诽谤,并不是一回事。
在学术体系内部,研究者可以基于史料、文献比对,公开提出对科研成果归属的质疑,讨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,这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。即便观点偏激、结论未必正确,只要不是故意凭空捏造虚假事实,就应当留给学界去考证辩驳。
但法律意义上的诽谤,核心要件是故意捏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,加以传播,损害他人名誉。二者有着本质区别:
学术质疑:基于现有资料提出观点,允许有分歧,允许被证伪;
诽谤造谣:无任何事实支撑,凭空编造虚假事实,刻意扩散。
按照相关司法精神,公民有检举、讨论学术问题的权利,但讨论必须守住底线:不能无凭无据凭空编造事实。如果没有史料、文献作为支撑,直接断言他人窃取成果,就已经越过学术批评的边界,触碰法律红线。
当然,这绝不意味着司法应当完全置身事外。捏造事实、造谣诽谤、人身攻击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,属于明确的法律管辖范畴,司法理应依法介入。关键在于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事情:
一类是实实在在的违法侵权行为——依法处理,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;
另一类是学术商榷、科学史复盘、提出不同假说——即便观点尖锐对立,只要没有捏造虚假事实,就属于学术争鸣范畴,更适合在学术体系内部依靠史料考证、公开讨论、同行评议来化解。
我们还要看到一个现实问题:科研成果归属的认定,本身是复杂的专业工作。是否构成剽窃、侵占,涉及大量史料比对和专业判断,学术共同体对此更有发言权,最终是否构成侵权,仍需司法机关依法认定。在事实尚存争议、专业判断尚未形成时,司法对学术评价领域的介入应当保持审慎,避免以法律判断替代专业判断。
当学术层面的观点分歧轻易触发强制措施时,难免会让科研与科普人心生顾虑。如果对科学历史的探讨都需要承受沉重压力,多元的学术声音将难以生长。包容不同的学术声音,允许合理的学术争辩,才是科学向前发展的土壤。科学进步,离不开自由的探讨与持续的质疑,但自由不等于可以肆意捏造虚假事实。
所以我们应当厘清边界:违法的归法律,学术的归学术。
出现捏造造谣等违法行为,依法依规处理;产生学术争议,交由学界公开辩论。公权力守住法律底线,审慎把握介入尺度,不越位充当学术裁判,才能守护好良性的科研科普环境。
文末提示:本文仅作理论思辨,不针对个案做事实认定与法律评判,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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